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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整理编辑: 广东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8-11-28 00:00:00

阅读量:0

  各市、区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46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

  (二)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江门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在江门。

  “人事(劳动)关系在江门”是指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挂靠在市内人才机构,或在江门工作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期在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并能同时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或居住证。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认定时间

  1.网上申报(9月11日至9月19日)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证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并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2.受理认定(9月20日至9月30日)

  各级认定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认定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网上确认,并于10月23日前完成所有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四、提交材料

  社会申请人员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或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需向认定机构提供以下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学历鉴定证明。学历鉴定证明只能是《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思想品德情况鉴定;

  7.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自行登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 (http://ntce.neea.edu.cn)下载打印;

  8.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人事(劳动)关系在江门的证明材料或居住证;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复印件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宣传,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确保我市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区教育局要及时将本市(区)开展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时间、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等工作。

  (三)各认定机构要做好空白证书发放登记,严格控制证书申领数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不得擅自将“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用于其他信息系统或管理平台。

  (四)各认定机构要加强用印管理,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各认定机构不得用其他印章替代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五)普通高等学校要广泛宣传、积极支持本校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学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及时为学生出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学业成绩单、思想品德鉴定等。

  江门市教师资格认定咨询电话:0750-3503971。全市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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