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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整理编辑: 广东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8-11-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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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区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学校(幼儿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6〕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8〕46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2018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一)对象范围

  本次中小学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对象范围为:横栏、大涌镇、板芙镇、神湾镇、五桂山、三乡镇、坦洲镇,市直属中职学校、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镇区和学校符合首次定期注册条件、且教师资格证完好、教师资格证信息正确、材料齐备的在岗教师。原已组织注册学校中未完成注册的在岗教师可在本次申请注册。其他镇区和学校安排在2019年注册。

  (二)定期注册条件

  1.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2.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定期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支教、扶贫、跟岗、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一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4)现正接受立案调查或在处分期内的教师。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应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三)注册安排

  1.现场确认点设置(10月16日前)。本次注册镇区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原则,设置本镇区教师定期注册现场确认点(一般3个,分别为“xx镇中学现场确认点”、“xx镇小学现场确认点”“xx镇幼儿园现场确认点”),市直属学校为独立现场确认点(“xx学校现场确认点”)。各单位于10月16日前通过移动办公系统将确认点地址、邮编、确认范围、联系电话等信息发到邮箱zsjtjrsk@163.com。

  2.网上报名(10月25日至11月2日)

  各学校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证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规范填报定期注册数据,打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连同教师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学校。

  3.学校审核(10月25日-10月4日)

  学校安排专人负责对照首次定期注册条件,审核申报教师提交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申请定期注册申请表》等相关资料是否正确、完备。按照现场确认资料要求,按照要求提供和审核申报教师的有效聘用合同、师德和考核证明,并做好注册人数和未办理注册人员名单统计。上交确认点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通过系统打印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上交教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由所在学校保存);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的复印件(盖与原件一致意见和单位公章);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以及最近一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或学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证明样式见附件3)。

  (5)《中山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情况统计表》(附件4);

  (6)《中山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未办理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人员名册表》(附件5)。

  4.现场确认(11月4日至11月9日)

  现场确认点要安排2位同志交叉审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后,使用现场确认点账号和密码(另行下发)登录中国教师资格证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教师申报的定期注册资料。

  5.初审和公示(11月10日至11月25日)

  现场确认点审核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和信息后,填报《2018年下半年中山市中小学在岗教师教师资格首次定期注册名册表》(见附件6),连同学校上报的注册资料(按照名册排序)送到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25号怀谷楼304)。待市教育主管部门初审后,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见附件7)。各镇区和市直属学校将公示结果报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见附件8)。

  6.复核(11月26日至12月3日)

  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进行复核。

  7.终审(12月4日至12月10日)

  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人进行终审。

  终审完成后,市教育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退回本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市教体局归档保存,一份退回镇区和市直属学校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四)注册相关规定

  1.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只进行首次注册。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段任教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但在下一次定期注册时,需具备高学段教师资格,否则,必须调整到相应低学段任教或者暂缓注册。

  2.在首次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3.暂缓注册者达到注册条件的应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4.一人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二、证书补发(换发)和信息规范(更正)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尽快到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现接替认定机构)办理补发、换发证书、规范和更正证书信息。《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见附件1,教资字[2016]2号)和证书变更操作流程(见附件2)。我市教师资格证补发、换发和证书信息规范和更正的办事流程和提交资料见中山教育信息港审批栏公布的办事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相关政策让所属单位每一位在岗教师均知晓。各单位要安排足够人数、责任心强的通知负责此项工作,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首次注册工作。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和问题咨询,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关镇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属学校负责(咨询电话见附件9)。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注册工作程序,认真抓好申请、材料受理、审核、注册、公示、归档等所有环节的具体实施,确保每一个环节不遗漏,不走过场。同时,要妥善处理好首次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平稳过渡,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严肃纪律,保证质量。要确保教师资格注册的严肃、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注册对象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首次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镇区和学校对不符合教师资格首次注册条件者准予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首次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人对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本项工作联系人:邓彩玲,电话:8998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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